签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 时间:2014年06月18日 00:00 点击数:

 
    1、毕业生情况分布一栏:要如实填写,其中专业名称,即学生入学时专业名称,必须与教务部门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2、用人单位情况分布一栏:用人单位名称应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鉴上的名称一致,档案转寄地址要填写清楚用人单位的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写单位地址,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某某人才市场,某某人才交流中心)。
    协议书“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中,分以下几种情况:
    ◇若用人单位为市(地区)属单位的,此栏加盖该市(地区)人事局或人才服务中心同意的印章;
    ◇若用人单位是省属单位的,此栏盖省厅、局、委人事部门印章;
    ◇若用人单位是中央部委直属或中央驻地方单位的,此栏可略;
    ◇有部分省和计划单列市,如广东、广州、深圳、宁波、青岛、厦门、北京、上海、天津、珠海、大连等省市,无论到任何用人单位,必须经过当地人事局的同意(上海为高教局);
    ◇若用人单位为市高新开发区单位,须经该市高新区管委会人事劳动保障局同意、签章;
    ◇若用人单位为非公有制性质,须有当地人才服务中心等人事代理机构签章。
    3、双方协商达成的条款:如对毕业生考取研究生、出国留学、专升本、未获得学位证书、体检等特殊要求、违约的责任、违约金以及其它相关事项经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请双方慎重考虑,在备注栏中填写清楚。
    ◇约定条款,要注意条款的合理性和本人的承受能力。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商定的工作地点、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培训机会、违约条款、“四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福利、薪酬(应注意了解单位提供的薪酬是否是扣除“四金”后的税后收入)这些条款宜在就业协议中表明,万一今后产生劳动纠纷,都可作为劳动争议的判定依据。
    ◇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内容中加以补充确定,口头承诺无效。
    4、毕业生经过双向选择找到意向单位后,不要急于签订就业协议书。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
    ⑴认真了解和掌握国家就业政策规定。如北京、上海等地有录用非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政策和规定,若选择这些城市就业,就必须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⑵毕业生在择业时应使用学校发给统一的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每份均有一个不同的编号,对应一位毕业生,毕业生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签订就业协议,自己的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使用。使用他人协议书签订的就业协议,学校不予认可,同时对转让协议书双方同学均要追究责任(包括用人单位追究的违约责任)。
    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一周内将就业协议书交学校审签并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因未及时将协议书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签,又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一经学校发现或用人单位追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⑷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和报考研究生或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考取后就业协议的效力问题,如注明毕业生如果考取研究生、或公务员、出国留学等,本协议自动解除等,口头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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